跳至主內容區

臺南市立東山國民中學

:::
  • 公費流感全面升級四價,公費對象趕快接種,守護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 施打流感疫苗後仍可能得到流感,還是需要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離。
  • 年滿45-79歲民眾,終身1次B、C肝篩檢 一起消除C肝
  • 肺癌高危險族群可接受公費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早期發現早期治療
  • 結核病常見症狀為咳嗽2週、有痰、胸痛、食慾低、體重減輕,如持續咳嗽2週,請速就醫,即早診斷抗結核。
  • 長輩早起散步過馬路,小綠人秒數不夠先不過!
  • 「公共工程要更好,全民督工不可少,歡迎使用全民督工行動版通報網頁,快速通報又便捷,臺南市政府關心您。」
:::

主內容區域

公告 林子玉 - 人事室公告 | 2026-01-09 | 點閱數: 24

一、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10 條條文,業於 114 年 12 月 30 日以台內移字第 11409340671 號令發布

二、本次修正條文要點如下:

(一)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申請赴陸時間,由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修正為「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增訂各機關(構)知悉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進入大陸地區失聯之通報機制。各機關(構)知悉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進入大陸地區失聯,應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移民署。(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配合上開條文,修正「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與區長赴大陸地區申請案件,由原「二星期前」填具申請表,修正為「三星期前」提出申請,以利辦理後續申請許可事宜。

四、檢附原函影本、附件及修正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各 1 份。

  • 內政部令.pdf
    1) 內政部令.pdf
  • 內政部函-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pdf
    2) 內政部函-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pdf
  • 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pdf
    3) 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pdf
  • 修正條文.pdf
    4) 修正條文.pdf
  • 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5) 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 修正總說明.pdf
    6) 修正總說明.pdf
:::

左邊區域內容

學校簡介

東中電子牆

頁尾區域